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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竣工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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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2019-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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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詳細介紹

    1、建設項目環?⒐を炇展ぷ髁鞒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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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提供相關資料(環評報告和環評批復)

    2. 踏勘現場核實項目變更情況(備注:屬于重大變更重新報批環評或做變更說明)

    3. 編制驗收監測方案

    4. 進行現場驗收監測

    5. 編制驗收報告(1.水、氣、聲、生態部分2.固體廢物部分)

    自主驗收(負責1部分)

    環保審批(負責2部分)

    6. 組織專家對項目配套水、氣、聲、生態部分進行驗收

    6. 向審批部門提交驗收申請

    7. 根據驗收意見完善驗收報告

    7. 環保審批部門組織及實施驗收工作

    8. 對驗收報告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至少二十個工作日(備注:公示方法包括網站、媒體、報刊等)

    8. 根據驗收意見完善驗收報告

    9. 公示完成后五個工作日內,在全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信息平臺

    9.對驗收報告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至少十五日(備注:公示方法包括網站、媒體、報刊等)

    10.向環保審批部門提交驗收資料

    11.環保審批部門下達驗收批復

    2、驗收依據

    2.1關于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環發〔2000〕38 號)

    2.2國務院令第682號《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2017.07;

    2.3環境保護部辦公廳《關于規范建設單位自主開展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通知(征求意見稿)》,2017年8月3日;

    2.4《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國環規環評[2017]4號,2017年11月20日;

    3、驗收要求

    3.1監測方案編基本要求

    驗收監測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3.1.1簡述內容:任務由來、依據,尤其要闡明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結論意見、環保對策、措施及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文件的要求;
    3.1.2建設項目工程實施概況:工程基本情況,生產過程污染物產生、治理和排放流程,環保設施建設及其試運行情況;
    3.1.3驗收監測執行標準:列出應執行的國家或地方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名稱、標準編號、標準等級和限值,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批復中的特殊限值要求,《初步設計》(環保篇)中的環保設施設計指標或要求等;
    3.1.4驗收監測的內容:按廢水、廢氣、噪聲和固廢等分類,全面簡要地說明監測因子、頻次、斷面或點位的布設情況,附示意圖;采樣、監測分析方法;驗收監測的質量控制措施;
    3.1.5現場監測操作安全注意事項(必要時針對工廠實際情況制定);
    3.1.6對企業環境保護管理檢查的內容。

    3.2驗收監測主要工作內容

    a. 對設施建設、運行及管理情況檢查;
    b. 設施運行效率測試;
    c. 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速率和排放總量等)達標排放測試;
    d. 設施建設后,排放污染物對環境影響的檢測*。
    具體建設項目的監測內容應根據其所涉及的具體項目進行確定。

    3.3 驗收監測污染因子的確定

    監測因子確定的原則如下:
    3.3.1 “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和建設項目《初步設計》(環保篇)中確定的需要測定的污染物;
    3.3.2 建設項目投產后,在生產中使用的原輔材料、燃料,產生的產品、中間產物、廢物(料),以及其他涉及的特征污染物和一般性污染物;
    3.3.3 現行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中規定的有關污染物;
    3.3.4 國家規定總量控制的污染物指標;
    3.3.5 廠界噪聲;
    3.3.6 生活廢水中的污染物及生活用鍋爐(包括茶爐)廢氣中的污染物;
    3.3.7 影響環境質量的污染物,包括:《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及其批復意見中,有明確規定或要求考慮的影響環境保護敏感目標環境質量的污染物;試生產中已造成環境污染的污染物;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對當地環境質量已產生影響的污染物;負責驗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

    根據當前環境保護管理的要求和規定而確定的對環境質量有影響的污染物;
    3.3.8 對“環境影響評價”中涉及有電磁輻射和振動內容的,應將電磁輻射和振動列入應監測的污染因子*;
    3.3.9 廢水、廢氣和工業固(液)體廢物排放總量。

    3.4 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頻次

    為使驗收監測結果全面和真實地反映建設項目污染物排放和環保設施的運行效果,采樣頻次應充分反映污染物排放和環保設施的運行情況,因此,監測頻次一般按以下原則確定:
    3.4.1 對有明顯生產周期、污染物排放穩定的建設項目,對污染物的采樣和測試頻次一般為2~3個周期,每個周期3~5次(不應少于執行標準中規定的次數);
    3.4.2 對無明顯生產周期、穩定、連續生產的建設項目,廢氣采樣和測試頻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采3個平行樣,廢水采樣和測試頻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4次,廠界噪聲測試一般不少于連續2晝夜(無連續監測條件的,需2天,晝夜各2次),固體廢物(液)采樣和測試一般不少于6次(堆場采樣和分析樣品數都不應少于6個);
    3.4.3 對污染物確實穩定排放的建設項目,廢水和廢氣的監測頻次可適當減少,廢氣采樣和測試頻次不得少于3個平行樣,廢水采樣和測試頻次不少于2天,每天3次;
    3.4.4 對污染物排放不穩定的建設項目,必須適當增加的采樣頻次,以便能夠反映污染物排放的實際情況;
    3.4.5 對型號、功能相同的多個小型環境保護設施效率測試和達標排放檢測,可采用隨機抽測方法進行。抽測的原則為:隨機抽測設施數量比例應不小于同樣設施總數量的50%;
    3.4.6 若需進行環境質量監測時,水環境質量測試一般為1-3天、每天1-2次;空氣質量測試一般不少于3天、采樣時間按GB3095-1996數據統計的有效性規定執行;環境噪聲測試一般不少于2天,測試頻次按相關標準執行;
    3.4.7 對考核處理效率的測試,可選擇主要因子并適當減少監測頻次;
    3.4.8 若需進行環境生態狀況調查,工作內容、采樣和測試頻次按負責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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